關於蓄意傳染,您應該要知道喔..

 一、現行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」( 後稱愛滋條例 ) 中,有關感染者蓄意傳染條文指的是哪一個條文?

答:愛滋條例第 21 條中規定: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而供血或以器官、組織、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,致傳染於人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 二、如何避免違反愛滋條例第 21 條,需要具備哪一些條件,才可能違反該條文 ?

答:(一)如果你是已經被通報衛生署的感染者,當你與人發生性行為時,沒有將你已經感染愛滋的情形,讓你的性伴侶知道,或者,你們沒有進行安全性行為,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感染,你都   可能違法。

   (二)如果你從未檢驗愛滋,那麼,你與人發生不安全的性行為,不論對方是否因此而感染,你的行為都不適用這個條文。也就是說,這個條文只限制已經知道、也已經被通報的感染者。

(三)合理的匿名篩檢,理論上不足以辨識受檢人的個人身份,而且,匿名篩檢通常只是初步檢驗,不能肯定受檢人確實感染。因此,匿篩陽性者,理論上並非「已知的感染者」,應當不適用

這個法條的規定。但是,如果你曾在匿篩時留下足以辨別你的身份的資料,對你提告的人也知道這件事,若他向檢察官提及,並獲得檢察官的追查,你有可能被認定為「應該已經知道自己有可能感染」的人。這個情形處在法條沒有規範的地帶,目前實際上也沒有這樣的案例的出現,檢察官或法官會如何認定,目前不能肯定。

 三、如果我是已知的感染者,隱瞞,但有從事安全的性行為,事後對方得知我是感染者,我是否仍有可能被提告的危險 ?

答:是的,你仍然有可能被告違反這個條文。因為對方要不要告你,是他的決定,但他告了你,能不能真的成立,那倒是不一定的。如果你非常肯定與對方發生的是安全性行為,對方卻仍然堅持對你提告,建議你提出所有能夠證明你們是安全性行為的證據,讓證據為你證明。如果你能夠讓檢察官或法官相信安全性行為是真的,對方對你的提告就不會成立,你不會有事;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對你的證據存疑,或者,你實在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時確實有安全性行為,那麼,建議你要求進行雙方的愛滋病毒基因序列比對,理論上,對方的病毒序列應該與你相異,這就可以證明他的感染與你無關,你應該也不會有事。

總之,在這個題目的前提下,你可能被告,但應該不會有事;但這過程中,你要配合出庭說明、收集證據等等,以及要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,還要注意曝光的可能,你會很辛苦,要儘量調適自己,找信任的人或機構求助,幫助你渡過這段難熬的時間。

 四、條文中有關「未遂犯罰之」的意思是什麼 ?

答:「未遂犯罰之」是說,如果你是已知的感染者,也在對方不知你是感染者的情形下,與對方發生了不安全的性行為,那麼,即使對方並未因此而受到感染,你都可能違法而被罰。

 最後,每個人遇到的情形都不盡相同,以上的解釋,只能說個大概,如果你遇到這一類的問題,不論你是原告或被告的身份,或者你是痛苦於對特定對象有所懷疑的人,你可撥權促會諮詢電話:02-25505963

摘自 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會刊 權通訊 2013 July No.17

同儕教育員 08-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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